與贍養費一樣常見於婚姻訴訟中的便是子女管養權的爭執。如遇爭執,法庭的一貫立場必然是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前題,看誰能提供較合理的成長環境,誰能提供較合理的資源等。 始終感情問題是大人的問題,不應利用爭取子女管養權來達致爭產的籌碼。
一般法庭會要求索取社會調查報告 (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來作判決的基礎,該報告是由社工於家訪後撰寫的。當一方獲子女的管養權後,法庭一般會批予另一方有合理探視權 (Right of Access) ,即獲管養權一方不能不讓另一方進行探訪,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最新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共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