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

概 況
- 香港是國際性銀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銀行,有76家在香港開展業務。
- 以對外交易額計算,香港是亞洲第三大國際銀行中心。
- 香港是亞洲第二大的銀團貸款中心,銀行業在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 香港是全球第六大外匯交易中心,而銀行業是香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貢獻良多。
- 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於市場透明度高、對金融機構披露要求嚴格和審慎監管。
- 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此舉不單讓首次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銀行可以受惠,已在內地經營的香港銀行也能得益。截至2007年2月底為止,8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中國內地按照入世承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設於內地的外資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吸收公眾存款及從事銀行卡業務等零售銀行業務。
業 界 數 據
認可機構數目(2007年2月) | - |
持牌銀行 | 137 |
有限制牌照銀行 | 30 |
接受存款公司 | 32 |
外資銀行代表辦事處 | 85 |
僱員人數(2006年9月) | 81,619 |
服 務 範 圍
銀行是亞洲區內籌集資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銀行業的重要性不單可從其龐大規模反映出來(銀行業資產約為GDP的5倍),更重要的是其在區內所處的地位舉足輕重。香港的完善銀行體系,令其服務可遠遠超出香港本土,發揮重要作用。
香港是亞洲第二大的銀團貸款中心,銀行業在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香港是全球第六大外匯交易中心,而銀行業是香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貢獻良多。
服務提供者
香港銀行體系的特點是實行三級制,即由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類銀行機構組成。這些銀行機構均獲授權接受公眾存款。
三級銀行機構按不同的規定營運,只有持牌銀行和有限制牌照銀行才可稱為銀行。截至2007年2月底為止,全港共有137家持牌銀行、30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和32家接受存款公司,分別來自40多個國家及地區。這些認可機構共經營約1,300家分行,組成龐大網絡。此外,還有85家海外銀行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
服務輸出
香港銀行業屬高度外向型。以對外交易額計算,香港是亞洲第三大國際銀行中心,2006年6月銀行體系的對外交易額達8,590億美元。中國內地是香港銀行服務最大的輸出市場。
內地銀行業對外開放
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成為世貿成員國,對放寬服務業的外資市場准入作出多項承諾。舉例來說,在銀行及金融服務業方面,對外幣業務所設的地域及客戶限制已於入世時全面取消。中國又承諾於入世後5年內,全面取消對人民幣業務實施的限制。
中國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規定如下:
- 外國銀行可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
- 外國金融機構可與中國的公司或企業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有關的規定條件,包括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零售銀行業務,如吸收公眾存款及從事銀行卡業務等。
現時,中國及外國銀行受統一監管機制管轄,可在同一市場環境及相同監管規例下互相直接競爭。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6月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並分別於2004、2005及2006年簽署3份CEPA補充協議。香港銀行業是根據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業之一。在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
-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規定則為不少於200億美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又或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均毋須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
- 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 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由內地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CEPA放寬市場准入限制,不單讓首次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銀行受惠,已在內地經營的香港銀行也可獲益。截至2007年2月底為止,8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香港人民幣業務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銀行獲准在香港開辦個人人民幣業務,包括人民幣存款、匯款、兌換及人民幣銀行卡等。
此外,內地與香港正擬訂關於內地金融機構申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管理辦法。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發售、買賣、結算、託管及利率的確定,均按照香港市場慣例辦理。
此項新業務在建立香港人民幣即時支付系統、落實內地的相關管理安排,以及完成修改相關清算文件的工作後,便可正式運作。
內地與香港也同意繼續研究及推動進一步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