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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及其他排解糾紛方式

發佈: 2007-8-08 10:11 | 作者: webmaster | 來源: 本站原創 | 查看: 204次

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以仲裁方式排解糾紛,在香港特區已盛行了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第341章)有兩個不同的體制,一個是源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而另一個則是包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訂示範法的國際體制。《仲裁條例》於1996年修訂,旨在給予仲裁員額外權力,使糾紛能通過仲裁得以更公平和更快速地排解而毋需付出不必要的費用,並把委任仲裁員的權力由法院轉移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1999年6月,香港與內地機關協議訂立機制,讓內地與香港特區所作的仲裁裁決可在兩地的法院相互執行。為此,政府亦於2000年1月再次修訂《仲裁條例》以實施這項安排。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逾120個簽署《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執行。1997年7月1日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香港繼續保留公約成員的身分。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85年成立,是香港特區和亞太區內訂立各種排解糾紛方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為香港特區和海外地方的排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名冊,並備有調解員名單。仲裁中心設於中區交易廣場,內有10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和會議室及完備的支援設施。近年,需要仲裁中心介入的個案數目大增。預料這類個案將來還會進一步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以仲裁及調解作為排解糾紛的方式日趨盛行,更因為香港特區已逐漸發展為亞太區的排解糾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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