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隸屬
地政總署,負責:
- 主要向地政總署轄下地政處和其他政府部門,包括
政府產業署及
民政事務總署,就土地事宜和相關條例提供法律意見; - 草擬所有批地和徵用土地文件;
- 為年期屆滿的物業提供重批土地及將單位轉讓予前業主的土地轉易服務;
- 辦理地租和土地補價的分攤工作,並追繳地租(但不包括《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指的新地租);以及
- 執行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書方案,包括批核內載物業管理人及業權共有人的權利和責任的大廈公契。
土地註冊處
土地註冊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及其附屬規例為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
- 備存載有最新資料的土地登記冊和有關的土地紀錄,以便執行土地註冊制度;
- 提供設施供市民查閱土地登記冊及其他土地紀錄,並供應有關紀錄的副本;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業主立案法團辦理註冊手續;
- 編製並備存街道索引和新界地段/地址對照表;以及
- 為政府各部門及機構提供物業資料。
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署的主要職責如下:
- 就制訂知識產權的政策、法例及有關事宜,向工商及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意見;
- 執行《商標條例》(第43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以便管理有關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的註冊和保障事宜,並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進行聆訊;
- 提供設施供市民查閱載於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的資料;
- 向版權審裁處提供行政支援;
- 參加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談判和履行工作;
- 向市民灌輸知識產權的知識,以便推廣保護知識產權;以及
- 設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
破產管理署
破產管理署的主要職責如下:
- 法院及債權人委任破產管理署管理財產,包括將資產變現、裁決申索和分發攤還債款時,破產管理署會按需要提供內部破產管理服務。此外,破產管理署又為市民提供服務,在無其他人士可擔任受託人或清盤人的情況下,出任受託人或清盤人;
- 管理委託富經驗的私營機構清盤從業員處理清盤案的計劃,並監察這些清盤從業員的工作操守,確保他們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 調查破產人、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情況,並因應與破產清盤有關的罪行進行檢控,以及在認為公司董事行為不當,不適宜參與任何公司事務時,提出申請以撤消他們的董事資格;以及
- 執行《破產條例》(第6章)和《公司條例》(第32章)第V及VI部關於清盤的條文,並檢討破產清盤法例和在有需要時提出修改。
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為法團辦理註冊成立手續和為海外公司辦理註冊手續;
- 辦理由公司註冊處執行的多條條例所規定的文件登記工作,這些條例包括《公司條例》(第32章)、《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受託人條例》(第29章)、《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以及其他多條法團條例;
- 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
- 提供設施,讓公眾人士查閱公司註冊處各類法定登記冊、微縮影片或電腦紀錄所保存的資料;
- 實施和執行《公司條例》的條文及有關法例,尤其是關於將法定申報表送交存檔及將公司除名等規管罪行;以及
- 就與公司法和相關法例有關的政策及立法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擬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在取得
香港大學法學士學位和法學專業證書或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學士學位及法律學深造證書後,仍須完成兩年的實習律師實習期,表現良好,才可獲認許在香港以律師身分執業。
擬取得大律師資格的人,在取得上述學士學位及證書並完成6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後,便可獲認許為大律師;但如要執業,他還須再實習6個月(在該段實習期內,他可在限定範圍內以大律師身分執業)。
其他大學的法律系畢業生可循下列途徑,在香港取得大律師或律師執業資格:
- 先考取法學專業證書/法律學深造證書,然後任實習律師兩年或實習大律師一年;
- 通過或獲豁免海外律師資格考試,並符合獲認許後的執業規定而取得律師資格;或
- 通過大律師資格考試,並完成所規定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
1991年,
香港律師會為實習律師和首年執業的律師舉辦一項強制性法律進修課程。這項計劃規定執業律師必須參加一項採用學分制的綜合課程,內容包括必修科目和選修科目。專業進修計劃是根據法律進修課程計劃發展而成,於19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專業進修計劃的目的,是為執業律師提供更靈活的途徑,透過增廣現有知識、提高技能、發展新技能和開拓新工作領域,讓他們自行制定專業發展計劃。這項強制性計劃適用於所有實習律師,並由2003年1月1日起擴及所有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專業進修計劃的內容包括上課,修讀遙距課程,撰寫文章、書籍和論文,以及籌備和舉辦訓練課程等。
由2003年3月開始,法例規定必須實施一項名為"高級法律進修計劃"(進修計劃)的強制法律進修計劃。進修計劃規定所有實習大律師均須修讀進修課程,並須在12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內一共取得14個進修學分。進修計劃的課程內容經細心策劃,重點在於訟辯和草擬,為實習大律師提供一個學習並改進技能的有效方法。進修計劃的基本科目有訟辯、專業道德及操守、草擬、案件籌備及實體法等。
此外,於1993年3月成立的香港訟辯學會,為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提供獲認許後的有系統訟辯訓練。提高訟辯水平,以便能夠更完善和更有效地解決糾紛,是香港訟辯學會的成立目的之一。自1993年以來,香港訟辯學會曾經舉辦多項教育及培訓活動,包括工作坊、示範教學、講座、研討會及導師培訓工作坊等。至於所曾舉辦的課程,則包括有以中文提出或反對保釋申請的工作坊、就《人權法案》或《基本法》第三章作出陳詞的工作坊,以及有關上訴訟辯和仲裁條款的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