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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精神?香港法律釐定的程序是怎樣?

發佈: 2007-8-09 23:38 | 作者: webmaster | 來源: 本站原創 | 查看: 881次

法律精神在於人治(rule by law)、或者係法治(rule of law)

香港屬於法治社會,以法為至尊,審案係要依從案例;
中國,唔好意思!暫時只係屬於人治;
即審案結果有機會會因法官個人意思而有所不同。
會有不一致o既情況出現,略有不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程序:

1.提案。提案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會議員行使。法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政府行使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的職權。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事項,可以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事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政府提出的法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2.審議。法案由立法會審議。立法會主席主持立法會會議,決定審議議程,決定開會時間,在修會期間可以召開緊急會議。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3.表決。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4.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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