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代替)
(4)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修訂)
〔比照1956 c. 69 s. 14 U.K.〕
請注意,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因此即使當事人在生理、心理上同意進行該次性活動,在法律上也會被界定會不同意。
肇事兩人皆犯有「猥褻侵犯」,然而因未成年,一般可免於審訊。
最新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共3條)